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三、另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所為減刑之聲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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