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已終止委任)

連昱程

被告 葉陳椿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戴龍 律師

唐世韜 律師

吳祈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7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8,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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