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 鐘天鴻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應發還鐘天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所示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准予發還聲請人。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
2條第1項、第317條定有明文。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
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除聲請人判決確定外,尚有同案被告 廖德仁 等人上訴最高法院中,則聲請人向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核屬正當。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且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非本案詐欺所得或非供本案詐欺之用,而未予以宣告沒收,則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之規定,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持有人│供述│├──┼──────┼───┼───┼────┤│1│現金新臺幣│50200│鐘天鴻│非本案犯││││元││罪所得│├──┼──────┼───┼───┼────┤│2│人民幣│2606.5│鐘天鴻│非本案犯││││元││罪所得│├──┼──────┼───┼───┼────┤│3│美金│10元│鐘天鴻│非本案犯││││││罪所得│├──┼──────┼───┼───┼────┤│4│馬來西亞幣│2476元│鐘天鴻│非本案犯││││││罪所得│├──┼──────┼───┼───┼────┤│5│越南幣│10000│鐘天鴻│非本案犯││││元││罪所得│├──┼──────┼───┼───┼────┤│6│藍色筆記本│1本│鐘天鴻│非供本案││││││詐騙用│├──┼──────┼───┼───┼────┤│7│中國信託提款│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卡(0000-000│││詐騙用│││0-0000-0000││││││)││││├──┼──────┼───┼───┼────┤│8│Maybankard(│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0000-0000│││詐騙用│││-0000-0000)││││├──┼──────┼───┼───┼────┤│9│元大銀行提款│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卡(000-0000│││詐騙用│││-000000000)││││├──┼──────┼───┼───┼────┤││大陸電話紀錄│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單│││詐騙用│├──┼──────┼───┼───┼────┤││遠傳SIM卡│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詐騙用│├──┼──────┼───┼───┼────┤││中國聯通SIM│1張│鐘天鴻│非供本案│││卡│││詐騙用│├──┼──────┼───┼───┼────┤││蘋果廠牌I-PH│1支│鐘天鴻│非供本案│││ONE手機(白│││詐騙用│││色、門號0913││││││-154451、序││││││號0000000000││││││95224、密碼││││││0895)││││├──┼──────┼───┼───┼────┤││Taiwanmobile│1支│鐘天鴻│非供本案│││手機(黑色、│││詐騙用│││0000000000││││││84無SIM卡)││││├──┼──────┼───┼───┼────┤││三星平板電腦│1臺│鐘天鴻│非供本案││││││詐騙用│├──┼──────┼───┼───┼────┤││ASUS筆記型電│1臺│鐘天鴻│非供本案│││腦│││詐騙用│├──┼──────┼───┼───┼────┤││紅米手機(序│1支│鐘天鴻│非供本案│││號0000000000│││詐騙用│││517977、遠傳││││││無線網卡)││││├──┼──────┼───┼───┼────┤││TOYOTA休旅車│1臺│鐘天鴻│非供本案│││車牌號碼│││詐騙用│││AAS-07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