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馳凱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與被告馳凱實業有限公司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與被告乙○○、丁○○及甲○○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至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等雖曾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聲明異議,然此與為本案言詞辯論仍屬有間,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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