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6號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中關於「陽台」之記載,應更正為「平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