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債權人 張德成

債務人奕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資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超過本金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部分,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債權人請求就利息壹佰伍拾萬陸仟元部分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十五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自屬無據,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