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014號
債權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致
債務人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柒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玖拾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元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伍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