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楊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