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台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台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台峽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2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㈨因竊盜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6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㈦所示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57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前揭㈧、㈨所示罪刑,則另由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95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經移送合併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3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