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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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10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