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被 告 王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00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文
山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均非本院轄區,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