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218號

原告 歐優龍

被告 歐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分別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權利,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確實有為附表所示之言論,然並非無端任意指摘,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答辯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又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㈡次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定之基本權利,該權利作為法治國家人民之基本權利,本質上帶有使個人發展與成就自我、促進民主與政治發展、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故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此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又以言論對他人名譽產生影響之形態,可區分為「事實陳述型」、「意見表達型」或「夾敘夾議型」等三種態樣,前者具有可證明性,亦即就評價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客觀存在,本質上具有查證確認之可能性,行為人並應經由客觀合理之查證,以確認該事實之有無;次者則是行為人單純表達其個人主觀之情感與感受;末者則係行為人藉由某特定事實之陳述表示自己之意見或立場,就個人主觀價值闡述部分,與「意見表達型」同樣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在「事實陳述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視行為人就其所陳述事實是否為真實,以及對事實之查證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為合理查證;就「意見表達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應審究該事項是否可受公評,以及是否係善意發表言論;若係「夾敘夾議型」,因其意見表達係建構在某項事實基礎上,故前二者所考量之要點均應及之。

㈢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為附表編號至1至11所示言論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於另案訴訟中所提錄音檔及譯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27至332頁),堪信為實。又附表編號至1至10所示言論為被告跟 黃金環 二人間之對話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61頁),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1所示對話內容除了被告及黃金環外,現場還有訴外人即被告之祖父及被告之妹妹在場,然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僅被告與黃金環在場等語,就前開部分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當時有第三人在場,可認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內容均為被告與黃金環間一對一之親人私下對話,並非公開之言論,其他第三人無從知悉,尚難認被告有將如附表所示言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以詆毀原告名譽之行為。而兩造間除本案訴訟外,另有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1059號、111年度雄簡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35號案件等爭訟,可見兩造間長久以來互有嫌隙並有民刑事糾紛,被告因而依據其自身之經歷而在親人間表達自己的意見或立場,並針對原告有無工作、有無當兵等得受親屬公評之個人經歷事務,發表帶有夾敘事實之評論之意見表達,均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縱措辭尖銳而帶有情緒,然被告僅在與親人即黃金環間以一對一談話方式表達意見、抒發情緒,應不具有侵害名譽權之故意。原告雖主張被告在附表所示錄音中提及原告沒有完成兵役、原告之生肖歲數及財務狀況等言論侵害原告隱私權等語,然關於原告之兵役或工作等個人經歷情形及年歲,本為親屬間得知悉之事項,且前開對話係被告與黃金環間之對話,則親屬間相互談論彼此均知悉之其他親屬之個人經歷,尚難認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而被告後雖有將附表所示錄音提供予院檢機關,然此係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而屬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真偽則由院檢機關依其自由心證判斷而為之取捨,尚難謂因此即使原告之名譽受到貶損或有侵害原告隱私。

⒉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2之言論乙節,業據原告提出錄音檔及譯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32頁),堪信為實。然觀諸當日錄影畫面可知,原告持手機對被告拍攝,被告已有向原告明確表示「我不要跟你講話」、「你自己講就好」等語,原告則回稱「這是我的自由」等語,後被告又稱:「你說你說,去對牆壁說」等語,原告復繼續質疑被告和「 麗仔 」說了多少事,被告因而稱「我不像你小人做小人事情」等語,經原告質疑被告為何說其小人後,被告回稱「我說你小人的行為就是拿這個四處錄啦,在錄證據啦,小人,我光明正大就沒在用那個東西,你在用」等語,經原告繼續質疑「我沒有偷錄,你知道有錄音錄影」等語,被告則回稱「那小人的動作啦,我光明正大、頂天立地,哪有在做偷雞摸狗的事情」等語後,被告背對原告手機鏡頭並自包內取出隨身攜帶的書籍準備閱讀,原告繼續質疑被告,被告因而稱:「我看書比較重要,跟你共痟話」等語。後原告就財產部分與被告發生爭執,期間黃金環出言為雙方之爭執緩頰,並提及被告13歲就去學師徒工,原告反稱「學師徒工關我什麼事?」等語,兩造繼續為爭執,被告後稱:「我跟你說,我不怕你錄啦,正常的男主外女主內啦,你要給我搞清楚,男人賺錢比較多啦」等語後,兩造繼續爭執,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在卷可佐(見證物袋內之電子卷證光碟及外放之影印資料),且與原告所提錄影譯文相符(見本院卷一第85至95頁)。綜觀兩造對話始末及上下文脈絡,可認被告已有明確向原告表明不欲與原告對談,原告卻仍持手機對被告錄影,且後續兩造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在此情形下,基於氣憤而為上開言語,可認屬被告主觀意見之陳述,其措辭或因帶有情緒而較為尖銳,然尚難認定會損及原告在客觀上之社會評價,是縱原告難以容忍該不友善之言論,而覺得其主觀上之名譽感受到損害,亦無從認定被告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四、原告雖聲請就其所提民事準備狀三所附光碟為勘驗,並聲請調取另案開庭錄音,並聲請通知 歐耀吉 、黃金環到庭作證,然本院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言論是否有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部分業已認定如上,無再為前開證據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上開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蔡毓琦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

請求金額

被告答辯

1

被告於編號8錄音中說「兩年兵1個月就沒做了啊,這事實的事情,啊你就沒有完成兵役」等語,揭露原告免役隱私,侵害原告隱私權;被告又言「就昏了,要做那個...要做那個簡單啦。呵呵你助伊又沒感謝你,還在那告。啊就自從小怕甘苦。編故事...編故事幫助伊不知寶。對啦,不知恩報本啦。」等語,侵害原告名譽權。

3萬元

被告確實有說這些話,但說這些話是要證明原告教唆被告母親幫原告作偽證。

2

被告於編號9錄音中言「對對,打鼓,軟腳蝦,伊沒能力。先出手你就不對了,草率性,先出手。你沒認傻,你又沒當過兵比較軟腳蝦,沒你擋著,搞不好打起來了。沒你擋住,沒有,今天歐優龍跟老 北仔 (閩南語:父親)就打下去,呵。」等語,指摘原告出手打爺爺,指摘原告軟腳蝦、沒能力、沒當兵,侵害原告名譽權。

2萬元

被告確實有說這些話,但說這些話是被告母親即黃金環先講這些話,因黃金環年紀大,被告講這些事要提醒她,然後錄下來提供給檢察官,這些話都是真實的,家族成員都知道的事,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3

被告於編號13錄音言「這裡都伊說白賊話,伊說白賊話你還挺他作證啦」「你說三千塊給伊啦,是給伊到大學業就沒有了啦,現在當下是給他孫子,這你說的,白賊阿」「你跟伊供白賊話,給伊到大學就沒給伊,這 蔡靜雯 寫的,你讓伊設計,設計你供白賊話,你跟他答應,寫法院紀錄,你供給伊到大學畢業而已,給伊三千塊給伊到大學畢業給伊阿,現在給伊這歐元生109年生才給伊,這你就白賊啦,讓伊設計啦」、「伊跟你說,你讓伊設計,你供白賊」「伊供白賊呢」「對對對給歐優龍阿」「伊供白賊阿,供給伊孫子」「伊供白賊,黑白供,這明明伊供白贼,伊供你給伊到大學畢業,你就沒給伊啊。對啦阿伊在門口爆說你有給伊拿三千塊,沒有,給人供沒,啊伊才編出一個故事出来,供伊給你拿到大學就沒有了。」「對對對,這一件,伊寫...很多沒白賊,又說你住大同醫院的時候,我們全部的人給你看過就走了,歐優龍留在那裡給你顧,沒影沒子(閩南語:沒有的事),我也給你顧過啊,我也不一定,伊寫都是歐優龍留在那給你照顧,我們看下就走了,這也白賊,這人可以調大同病院監視器就知道了,什麼人某時某日誰來顧,這沒白賊啊,我這做誰在白賊,這都有證據。人家法院會查,漏氣(閩南語:丟臉)啦。大同有啦,我有加減,沒有每天顧,都加減有給你顧過,你不要都說沒有啦,都伊在顧而已,伊寫這樣。」「忘記了,對啊,對啦,我知道你忘記,啊你被他塞攏(閩南語:挑撥)。替伊去法庭說白賊話。對,你三千塊沒什麼事情,你給伊,你就編故事,編到...呵呵,裡面一大堆, 老北 (間南語:父親)啊,那也沒什麼事情。」等語,指摘 黄金環 在系爭1059號案件中替原告做偽證、原告照顧住院祖母母黃金環為不實,且譏笑原告告傻了,侵害原告名譽權。

5萬元

被告確實有說這些話,但這些都是黃金環告訴被告的事情,均為真實,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也沒有對外公布,都是直接交給檢察官、法官來證明原告作偽證誣告、陷害被告。

4

被告於編號17錄音言「吃到嘴邊香,呵~免做可以吃。沒飽肚。今天會把我們告下去,當作仇人一樣」等語,恥笑原告繼承父親遺產,並挑撥黃金環,侵害原告名譽權;又被告言「已經200萬給伊就沒人欠伊,02:36被告:現在還供(閩南語:說)呵,我們已經給兩百給伊,都已經...過頭過七(閩南語:超過)」,前開所述不實在,且揭露原告的財務狀況,因而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

1萬元

被告確實有說這些話,但這些都是黃金環告訴被告的事,這些都是真實的,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

5

被告於編號18錄音「歐優龍今天逼伊供的,伊太傻,伊太...沒出社會...太...」等語,指摘原告脅迫黃金環,且太傻沒出社會,侵害原告名譽權。又錄音中「黃金環:...歐優龍舊曆八月初四,下午八點三十三分出生,生肖屬鼠。被告:今年38歲。」等語,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5,000元

同上

6

被告於編號46錄音中言「告麗仔是要賠償,要賠償...那是有目的的,是看這樣能解決沒,那告翰要抓去關,那刑法。這話也敢白賊(閩南語:說謊),還敢告我,自己本身說謊,告我,我都說實在話啊,你就沒當兵沒出社會實在話。我知道啦,很早就沒有尊重長輩。要跟他打架,之前不是說穿著內褲,讀高中走來走去,客人來的時候,爺爺叫他不要這樣,沒禮貌枉費讀書,靠過去要跟他打架。對阿你擋住,不然要揍爺爺啊,那畜生、畜生對阿,沒有你擋著就要打爺爺啊,這事實的事情對阿,要揍阿,豬頭,人吃到8、90歲人吃到8~90歲在養他給他讀書,這樣還不感恩,還要打人,喔那是在...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喔恐怖,歐優龍這心態...恐怖...這種人天不罰真的沒眼睛,真的天沒眼睛,太過惡毒,真的天沒眼睛,現在要錄個時間,像這樣說,今天110年8月初3日,以前歐優龍給你...大人18~9歲的时候,最後一次...,第一次忘記了,第一次確實有給你譙,麗仔( 歐美玲 綽號)再說:土人給你上人譙,幹你娘,三字經,幹你娘。黑白來(閩南語:亂來)呵呵呵。多橫」等語,指摘原告向訴外人歐美玲提告之目的為要賠償,並恥笑原告沒當兵沒出社會,並指摘原告要打爺爺,且辱罵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

5萬元

同上

7

被告於編號56錄音中言「有因素沒當兵沒退伍落氣落達(閩南話:出糗、出洋相),那沒有說錯的事情,啊伊就沒完成兵役就是事實。我知道啦,麗仔再說...麗仔有在...要派下船嚇到。對啦,假仙啦,啊就不吃就昏去了,呵呵。就昏了,要做那個...要做那個簡單啦。對啦,那會這麼傻,這一定的啊,對啦送去 榮總 。倒咬裡面的人。便宜伊啦,沒有藥沒辦法,對啦。幫助伊要...還不知道寶。不知道知寶。呵呵你助伊又沒感謝你,裡面那告。可怕。啊就怕當兵,哪會出這怕當兵。阿就自從小怕甘苦。編故事...編故事幫助伊不知寶。歐志生:不知恩報本啦」等語,惡意揭露原告免役隱私,恥笑原告免役,杜撰下船嚇到,而故作不食昏倒等語之不實事項,侵害原告名譽權。

2萬元 

同上

8

被告於編號57錄音中言「我知道啦,很早就沒有尊重長輩。要跟他打架,之前不是說穿著内褲,讀高中走來走去,客人來的時候,爺爺叫他不要這樣,沒禮貌枉費讀書,靠過去要跟他打架。對何你擋住,不然要揍爺爺啊,那畜生、畜生。對啊,沒有你擋著就要打爺爺啊,這事實的事情。對啊,要揍啊,豬頭,人吃到8~90歲在養他給他讀書,這樣還感恩,還要打人,喔那是在...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喔~恐怖,歐優龍這心態...恐怖...這種人天不罰真的天沒眼睛,真的天沒眼睛。高中還國中偷老北(閩南語:父親)身分證去辦手機,心態不正常,那時最後兩萬多的税單...帳單來你才知道,應該這件事情...你應該有印象啦,給老北偷身分證去辦手機。對,就偷老北阿、爺爺的身分證辦手機。阿兩萬多的帳單來,你才發現倒到。那手機公司,那明明⋯歐優龍。就過去做很多拍歹誌(閩南話:壞事),明明就事實,也不是我們冤枉伊啊,沒關係,我們就上法庭法官說什麼我們答什麼。考虎尾大人了,18、9歲,譙一次確實有影(閩南語:真的),你記一次而已嘛,啊第二次就忘記了。第一次確實有譙,麗仔再說土人給你譙,呵呵,幹,三字經,呵呵,幹您娘。黑白來(閩南語:亂來)呵呵呵」等語,指摘原告要打爺爺並辱罵原告畜牲、豬頭,以及原告有偷竊行為,昔日壞事幹盡,並有幹礁奶奶之情事,侵害原告名譽權。

7萬元

同上

9

被告於編號65錄音中言「歐優龍今天逼伊供的。喔,對付伊啦」等語,指摘原告脅迫黄金環描述,侵害原告名譽權。又「黃金環:...歐優龍舊曆八月初四,下午八點三十三分出生,生肖屬鼠。歐志生:今年38歲。黃金環:今年38歲,啊...」等語,侵害原告隱私權。

5,000元

同上

10

被告於編號86錄音中言「對啊,可憐他才三千給他,這是事實的事情,啊你就沒...一個月就沒做了,啊就事實的事情...以前是沒工作三千給伊。證明在這,這法院的筆錄,法院的筆錄都在這,書記官什座人,這個叫蔡靜雯,法院的書記官,你都說白賊,跟共一起白賊害我,還害...我一條條講給你聽,你說三千塊給伊啦,是給伊到大學畢業就沒有了啦,現在當下是給他孫子,這你說的,白賊阿,你剛剛裡面錄的,伊若爺爺沒工作伊有工作你就沒給伊啊,但伊38歲伊沒工作,你都給伊,你每段錄音都有供你跟伊供白賊話,給伊到大學就沒給伊,這蔡靜雯寫的,你讓伊設計,設計你供白賊話,你跟他答應,寫...寫法院紀錄,你供給伊到大學畢業而已,給伊跟三千快給伊到大學畢業給伊啊,現在給伊這歐元生109年生才給伊,這你就白賊啦,讓伊設計啦。對對,伊跟你說,你讓伊設計,伊供白賊」等語,指摘原告教唆黃金環為系爭1059號案件作偽證,侵害原告名譽權。

3萬元

同上

11

被告於編號90錄音中言「對對對,呵,自己供的,完全這口供(庭訊),你當時在法院的口供,那是民國110年11月12日在法庭講的,那完全都是假的,那都...你有跟我供過,伊教你的嘛,全部都假的嘛,你跟我說的。對對對,那完全...所有裡面的內容百分之90都是伊給你教的,伊供白賊話,呵~你被設計了。對對對,伊教你供,你就沒事情了,呵...」「伊教你供口,啊你那當時伊教你的,教一教的...我印象好像是...要法庭前那段時間,都常打電話在跟你供,教你供口供,教一教,你去法庭也照伊的話供,事實就是這樣,那也沒供白賊,啊你你當時去法院裡面裡面都有書記官都有寫。明明就歐優龍教妳供白賊話,設計去。你不知道,對啊...你沒有想那麼多...太那個...被伊設計去。很簡單,每個月三千塊給伊,就好了,當時你也說爺爺若沒工作,伊有工作就没有要給伊,這點對不對,你就是都沒工作,我才跟老婆伸長手,查埔子難看,沒面子,所以...沒尊嚴,所以我才三千塊給伊,事實就是這樣,啊當时你...你被伊煽動,教你法庭供,我給伊這個小孩三千塊是到大學畢業就沒有了,現在給伊現在給伊孫子...哈哈,給伊兒子啦。伊跟你供這樣對不對啦,不對啊。你被伊設計。對,伊教你,伊蓄意教你說話。教你供口供啦。明明就歐優龍教你供的。」等語,指摘原告教唆黃金環為系爭1059號案件作偽證,且指摘原告沒工作,跟老婆索取金錢難看、沒尊嚴,侵害原告名譽權。

6萬元

同上

12

被告於110年5月3日16時許,在大同醫院9A15病房內言「我不像你小人做小人事情」「說你小人行為就是拿這個四處錄啦,在錄證據啦,小人,我光明正大不在用那個東西,你在用,我有在用這個偷錄」「那小人的動作」「跟你供蕭話」「正常的男主外女主內啦,你要給我搞清楚,查埔賺錢比較多拉,你搞清楚」等語,指摘原告不務正業、吃軟飯,侵害原告名譽權。

3萬元

被告確實有於左列時地說左列所示言語,但當時是原告先挑釁被告,被告始會說這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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