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

上訴人 董宛昀

法定代理人 董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仁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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