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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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官廷陽

相對人張文啟

工作地址:桃園市○○區○○○路0號

通訊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繫屬本院時已成年,毋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惟相對人為越南人,其在中華民國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號2樓201室,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在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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