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65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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