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65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