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淑婷 住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11鄰17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查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連江縣○○鄉○○村00鄰000號,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