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柒參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緩起訴2年之處分,並以97年度緩字第2448號為緩起訴期滿確定報結,扣案之物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
4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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