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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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救字第1號聲請人 洪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相對人 陳在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且聲請人之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聲請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查閱無訛,並調閱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