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 李敬洲
李明烜 梁滄堯 許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森煌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分紅持股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重訴字第63號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李敬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6,56
2元、上訴人李明烜之上訴利益為1,749,430元、上訴人梁滄堯之上訴利益為2,416,007元、上訴人許浩銘之上訴利益為1,143,
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8,277元、27,487元、37,437元、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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