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08號
原 告 敏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冠吾
徐嶸文 律師
被 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康
訴訟代理人 陳百聰
孫世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預納鑑
定鑑定費用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鑑定,應由被告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7萬500元,經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民國99年7月7日工研轉字第0990
008822號函通知被告預納未果,有前揭函1紙在卷可稽,爰
依上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