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仰涵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王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