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仰涵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王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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