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359號)
緣相對人吳佳容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9125元及費用1951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