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8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榮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定其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裁定(案號:101年度聲字第17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榮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並已發監執行,而於民國96年8月2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復於96年8月6日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各罪減刑二分之一後為無殘刑,而以已執行完畢論,嗣於96年11月11日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98年度撤緩偵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故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為累犯,惟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規定依法加重其刑,且該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經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裁定王榮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等共5件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已入監服刑2年8月,已達假釋之要件,則法院豈有任意翻異之前裁定重新加定其刑而影響受刑人權利之理等語。
三、經查:㈠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再按裁判,乃法院、法官所為之意思表示,並應經宣示、送
達而發生效力,是法院究有無發覺被告係屬累犯,自應以裁判為準。又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就案件有所爭執,其不特為保持訴訟之安全性所必要,亦為設置裁判制度之本意,然裁判係出於法官,自不可能完全無瑕疵,如有錯誤或因特殊情形,經變更其判斷之內容者,其既判力亦非永久不變,是訴訟上乃有非常上訴、聲請更定其刑等救濟途徑。又按刑事訴訟在於調和實體的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之保障,既判力,以一事不再理為主,其係著眼於被告人權之保障,然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若不符合客觀存在之事實,而猶欲強調法的安定與判決之權威以致犧牲法的正義,反將使人民喪失對判決之信賴,此際,正義之要求當應甚於法的安定,是基於實體真實的發現與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就既判力之範圍及裁判確定後得否變更原裁判,立法者仍得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而為整體之例外制度設計。查累犯制度,係基於刑罰理論中之特別預防目的理論而設,立法者考量累犯者具特別預防之需要,為社會秩序之維持與公共利益之維護,特就確定判決疏未論列累犯者仍得為其不利益更定其刑,此要仍屬立法者形成自由權限的刑事政策領域,司法機關仍應依法裁判。
㈢本件抗告人前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經原審法院以
94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罪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先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4罪經接續執行後,於96年8月2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復於96年8月6日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各罪減刑二分之一後為無殘刑,而以已執行完畢論。嗣抗告人於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6年11月11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先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上各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且該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則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0號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既不符合客觀存在之事實,自無假法的安定性與判決權威之名致犧牲司法之公平正義,從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依法准予更定其刑,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