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75號聲請人 鄧木堂 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王曉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家調第352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經審查尚未經會長簽署意見之表單)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09年11月24日投扶輝字第109PU0000000號函檢送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南投縣埔里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352號離婚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古紘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