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原告 邱呂春葉 原告與被告海軍左營高爾夫球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938,06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8,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82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3元(計算式:10,240元-6,827元=3,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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