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莘茹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認前遭告訴人乙○○性騷擾及侵犯身體,欲向告訴人索要賠償,且知悉告訴人常出沒於前女友即證人 洪玉儒 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故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邀集友人即同案被告 王忠義 、 林宗緯 2人(下稱甲○○等3人),由林宗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王忠義前往上址,適告訴人確實在證人洪玉儒住處,甲○○等3人即向告訴人質問如何處理上述私怨,經告訴人堅詞否認後,王忠義便稱:我係分局警察,既不承認需帶回分局調查偵辦等語,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跟隨甲○○等3人搭乘前揭車輛離開。嗣甲○○等3人即基於基於恐嚇取財及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在前揭車輛內,由王忠義坐在後座控制告訴人,被告接續向告訴人恫稱:「要載到山上活埋」、「拿錢出來解決,否則就活埋」等語,林宗緯則負責將前揭車輛往山區行駛,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自其所著褲子口袋取出前日(即同年月11日)及當日稍早提領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2萬元交付予被告,林宗緯所駕駛之車輛方行調頭返回市區讓告訴人下車,告訴人始得脫離甲○○等3人掌控。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第302條第1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5條恐嚇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上開判例所謂之無瑕疵,應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且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則未起訴部分根本既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無一部起訴及於全部之餘地,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事項審判(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等3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指訴、證人洪玉儒之證述、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11日至12日存摺明細暨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簡訊翻拍照片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暨乘坐位置圖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原審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乙○○於106年9月間曾對我性騷擾、性侵未遂,害我與老公婚姻失和,我只要見到乙○○就要吵架,案發當日洪玉儒叫我帶2個朋友去幫忙撿窗外的毒品,我就找了王忠義與林宗緯一起去洪玉儒家,後來聽說乙○○要來,我們就假裝離開,後來我們就折返開始跟乙○○理論,但洪玉儒說不要在她家吵架,乙○○就說我們出去講,當時外面在下雨,我們只好上林宗緯的車子,在車上我要求乙○○承認性侵未遂的事、或打電話給我老公解釋,否則不得好死,或叫王忠義、林宗緯毆打乙○○,但這些都是氣話而已,絕對沒有談到什麼把乙○○載到山上活埋等話語,況乙○○也不為所動,王忠義、林宗緯也沒有打乙○○,他們說不想參與其中,乙○○後來拿出幾千元在手上撒來撒去,還說不是第1次遇到這種事,意思說要拿錢出來解決,瘋言瘋語的,但我不要,我只要乙○○跟我老公說清楚就好,王忠義當時覺得怪怪的,問我在搞什麼鬼,怎麼搞到乙○○要拿錢出來,他想要回家了等語,後來林宗緯開車子只有繞一圈,王忠義就讓乙○○自己指定地點下車,我因為坐在前座,所以沒看到乙○○錢怎麼撒的,不知道乙○○有沒有把錢撿回去,事後我也沒分到錢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案發時地確曾偕同同案被告王忠義、林宗緯,由林宗緯駕駛前揭車輛一起前往證人洪玉儒住處,適巧遇告訴人,被告因認前遭告訴人性侵未遂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嗣被告甲○○等3人、告訴人一起離開證人洪玉儒住處坐上前揭車輛,由林宗緯開車,甲○○坐在副駕駛座,告訴人及王忠義坐在後座,在車上被告仍持續與告訴人爭吵,其後不久告訴人下車後離開,業據被告供述如前,並與同案被告王忠義、林宗緯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9至22頁、第285至289頁,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129
至174頁、461至464頁),核與證人洪玉儒之證述(見偵卷第35至37頁、第285至289頁、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1
29至174頁)均大致相符,及上揭車輛照片暨乘坐位置圖在卷為憑,又告訴人於案發前日及當日,於其母 鄭秀珠 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共領取12萬5,000元,有該帳戶存摺影本、往來明細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3頁、第205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二)然徵諸告訴人於偵、審之歷次指述實有多處可疑,其於警詢時指稱:我案發時在洪玉儒家,當時有人敲門,我叫洪玉儒不要開門,但洪玉儒硬要開門,一開門後發現是甲○○等3人,我只認識甲○○,其他2人都不認識,王忠義說他桃園的朋友被深坑派出所逮捕,甲○○指控我對她性騷擾,要解釋清楚,洪玉儒說你們不要在這邊亂事,王忠義就說帶我回去訊問,我跟著他們前往民權街12巷口,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王忠義叫我上車,林宗緯負責駕駛,甲○○坐在副駕駛座指揮,說要我拿錢出來擺平,否則要帶去山上活埋,我就心生畏懼,因為一路上都在繞山路,但沒有人毆打我,我平常身上都會帶很多錢,就從右邊褲子口袋拿出10萬元,左邊褲子口袋拿出2萬元,過數10分鐘後,要下車前我有詢問王忠義是什麼單位的警察,王忠義說是桃園中壢偵查隊的,後來我回到洪玉儒家,跟洪玉儒說被2個自稱警察的人搶了等語(見偵卷第19至22頁);偵訊時證稱:我沒有性騷擾、性侵甲○○,當天去找洪玉儒前有先去提款,因為洪玉儒被通緝,我怕洪玉儒被警察找到時要幫她易科罰金,自稱警察的人是王忠義,說要帶我回分局偵辦,我就跟王忠義回去說明,後來甲○○跟林宗緯在洪玉儒家待了5分鐘才走,我覺得怪怪的,後來林宗緯開車,甲○○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駕駛座後面的後座,甲○○說載到山上活埋,車子往山上開過程中他們沒有對話,我就從口袋拿出12萬元,甲○○就叫司機回頭往市區,停在學校對面,我下車前跟王忠義確認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自稱中壢偵查隊的,我下車就看他們車子的車牌等語(見偵卷第285至28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先去提款機領了錢(自媽媽鄭秀珠的帳戶)就去找洪玉儒,因為洪玉儒當時有被判3、4個月(後改稱4、5個月),我之前也幫洪玉儒繳過27萬元,我每天身上都帶很多錢,最多100多萬元,甲○○、洪玉儒她們都知道我身上會帶很多錢,我的錢從來不會先交給洪玉儒保管,我到洪玉儒家後,不到5分鐘後有人敲門,原本我聽到甲○○的聲音,叫洪玉儒不要開門,但洪玉儒還是去開門,甲○○等3人就進來,王忠義就質問我害甲○○和朋友在新店深坑被警察抓的事,還有性侵甲○○的事,說要把我帶走,洪玉儒就說不行,王忠義就說是偵查隊的,我就告訴洪玉儒「沒關係,我跟他們去,他說他是偵查隊的我就不會怕」,因為王忠義說他是警察,我就放心跟著走,但當場被王忠義扣住脖子、肩膀被抓住,帶出去巷口等待,沒多久林宗緯、甲○○就出來,大家一起上車,王忠義把車門打開讓我上車,上車後林宗緯開車,甲○○坐在旁邊,王忠義坐在後座扣住我脖子,我被箝制無法逃脫,在車上甲○○說「不能讓他走」、「把他帶到山頂活埋」,王忠義、林宗緯都沒說話,我心裡很怕, 安靜 不敢說話,車子一直往山上開,我覺得不對但也不敢反抗,只好拿出12萬元交給王忠義,林宗緯就把車子調頭回到市區,在一間國小對面下車,我先看車牌號碼然後記下來,還問王忠義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說是中壢偵查隊的,林宗緯還很兇地叫我走。下車後我去找洪玉儒講這件事,還有去買彩券,想要多留一些證據。甲○○一直指控我性侵,根本子虛烏有,附表一的簡訊內容是我截圖,都是甲○○傳給我的簡訊,附表二的LINE對話紀錄,部分是我假冒洪玉儒之身分與甲○○對談等語(見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132至154頁)。經細譯告訴人上開所述,就王忠義是否有押制其離去、究有幾人自稱為警察等節,說法前後不一,告訴人之指述,已有存疑; 衡之 告訴人與被告間確有怨隙,被告亦曾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見附表一所示)及將遭告訴人性侵未遂、性騷擾等情告知警方詢問如何處理,業據證人即警員 楊沛盛 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70至173頁),足見雙方素有過節甚明,不能排除告訴人有故意誇大以構陷被告之動機,可信性不高。另告訴人曾為多項前科之人,與警察接觸次述非寡,若有人稱王忠義係擔任警察工作,於身著便衣,毫無可徵識別身分之情形下,且於無任何犯罪事證之情形下,若被告等人要強行押人,告訴人理應對其身分產生疑問而拒絕離場,甚之於車上被告口出惡言要索款項時,王忠義不但全然緘默,甚而代為收受款項,在在均非警察可能之作為,足認告訴人所言情節之可信性實大有疑問。另告訴人於案發後,竟冒充證人洪玉儒之身分,與被告對話(見附表二),細究其內容雖不能認定被告有罪(詳後述),惟僅見告訴人大費周章,欲取得訴訟上有利證據以構陷被告入罪之心思,至為灼然。再者,本案於原審辯論終結後,告訴人甚而主動入監聯繫林宗緯,談判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事宜,口稱:「我故意叫她(證人洪玉儒)這麼講的(證人洪玉儒稱被告林宗緯曾自稱警察)、她有照我這樣走你聽得懂嗎」,及「我耳朵怎麼會聽不到,都馬聽我在那邊假的,對不對?」等語,有原審勘驗監所面談錄音筆錄為憑(見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476至477頁、第480頁),可見告訴人確係就本案案情與證人洪玉儒曾事先討論,指導證言走向,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多次陳稱重聽、耳朵生癌症(見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151至153頁)等情,雖與本案案情無甚關聯,然可見其就與案情無關事項仍要虛偽陳述,益見其所言之憑信性甚低,難以憑採。
(三)參酌證人洪玉儒之證詞,其於警詢時證稱:乙○○跟我說被人家搶,所以警方請我協助調查,我和乙○○之前是男女朋友關係,乙○○於案發當日來我住處要SIM卡,約下午2點左右,甲○○來找我幫我處理重的垃圾,甲○○就與乙○○發生言語爭吵,吵說之前被乙○○壓在床上性騷擾,害她跟老公離婚要如何賠償,甲○○的2個朋友其中1個說是警察,乙○○問是哪裡的警察,對方說是中壢的警察,乙○○就願意跟她們走,我有問那2位先生會不會傷害乙○○,對方說不會,4人就離開了,約2點半左右乙○○就說他的錢被搶了20萬元,乙○○之前到我住處,都會背1個黑色的包包,從包包內拿出2、3疊千元大鈔在我面前晃,這次沒有帶等語(見偵卷第35至37頁);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有其他朋友來找我,乙○○剛好一起進來,原本我有請甲○○來處理我房子的事情,我房子是樓中樓,甲○○、乙○○在1樓的地方遇到,甲○○就質問之前的金錢糾紛及性侵的事情怎麼處理,乙○○說沒有性侵,林宗緯就自稱是中南部的警察,要乙○○跟他走,乙○○說「他是警察,我跟他走」就出去了,我問王忠義「你們會傷害乙○○嗎?」王忠義回答「不會,只是找乙○○出去談一談」,甲○○也保證不會傷害乙○○,之後他們出去發生什麼事我不清楚,乙○○過了1、2小時回來說被搶了,還被強迫去提款,還好還有一些錢沒被搶,我就叫乙○○去報警,乙○○說考慮一下等語(見偵卷第285至28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乙○○原本說要來拿SIM卡,我叫乙○○不要過來,因為身體不舒服,乙○○還是來了,在來之前被告3人有來過1次,因為我男友( 胡吉良 )之前有做一些犯法的事去關了,房子裡面很多重物需要朋友幫忙清理,要去窗戶幫忙撿毒品,我在案發之前從來沒見過王忠義、林宗緯,當天有另外的一個朋友要來,另外的朋友不喜歡見到陌生人,所以叫甲○○他們晚一點再過來,後來另外的朋友來了,朋友看到乙○○來了就走了,沒多久甲○○開始敲門,乙○○叫我不要開門,但當時我因為希望乙○○趕快走所以就開門,甲○○就跟乙○○在1樓遇到,甲○○就質問乙○○有關朋友與乙○○的糾紛,以及性騷擾害她跟老公失和的事,林宗緯就說是警察,回去再講,因為是便衣,她心裡有點懷疑也嚇了一跳,有請對方出示警察證明,但對方沒有理會,乙○○就說沒關係跟著走,林宗緯就先走了,乙○○跟著走,我攔住王忠義問說「你們不會傷害他吧」,王忠義說「沒有,只是出去談談而已」,甲○○跟王忠義是最後走的,過了1、2小時也不知道多久,乙○○回來說被甲○○他們搶了,一下子講12萬元、一下子講20萬元,我以為乙○○在說謊,就叫乙○○報警,但乙○○說因為甲○○是我的朋友,可以考慮不要告甲○○,還質疑我是不是跟甲○○是一夥的,到晚上5、6點我請乙○○去買龍角散,乙○○說有問過朋友說要報警比較好,那時我在星城網路遊戲上有遇到甲○○,問「你真的有搶乙○○的錢嗎?」甲○○說沒有,所以我也不是很相信乙○○,原本是甲○○找我去作證,並非乙○○找我去作證,是後來在朋友前妻的哥哥那邊聽說有看到被告3人回去有分錢,才相信乙○○說的話,案發之前甲○○有告訴我說被乙○○不經意觸碰身體,毛手毛腳,晚上還會傳追求簡訊去騷擾她,但我認為這是甲○○和乙○○間的糾紛,我不想管,也不喜歡甲○○在我家碰面或處理糾紛,案發後我知道乙○○曾冒用我的LINE身分去與甲○○對話,我很生氣,LINE對話如果有稱乙○○「老頭」的部分不是我傳訊,我不會這樣叫乙○○,我有質問乙○○為何要這樣,乙○○說要留下證據,另外乙○○常常都會帶裝錢的包包到我家,有幫我繳過2次易科罰金,案發當日乙○○沒有帶包包,但沒注意有沒有大量現金放在口袋裡,案發後我和乙○○沒有討論過案情,自稱警察的人是林宗緯,沒有人教我怎麼說等語(見原審107訴609號卷㈡第155至168頁、第265至267頁、卷㈢第25至37頁)。經互核證人洪玉儒歷次所述,就現場自稱為警察是何人、王忠義有無扣住告訴人脖子等情,證述內容與告訴人已然迥異,依罪疑惟輕原則,無從認定王忠義確有以手押解強行帶走告訴人之事實。而在場人有無自稱警察一事,除告訴人、證人洪玉儒所述不同外,難以勾稽比對外,衡諸常理,證人洪玉儒既已知悉林宗緯、王忠義來其住處之目的,為幫忙撿拾掉在窗外的毒品,該2人當同屬毒品人口,但其後於告訴人在場時竟口稱警察,未出示證件而輕易將告訴人帶走,實屬匪夷所思,又證人洪玉儒雖於原審審理時數度陳稱係被告找其作證,然警詢時並未提及此節,且證人洪玉儒警詢筆錄之時間係於案發當日20時35分,甚而早於告訴人(同日22時35分)、被告(次日0時39分),時序上不可能係被告找證人洪玉儒來作證甚明,再審之證人洪玉儒與告訴人係前男女朋友身分,經濟上需多方仰賴告訴人,亦曾由告訴人代為繳納易科罰金,生活費亦多尋覓告訴人支援,相較其與被告僅認識1個多月,且係男朋友介紹認識,業據證人洪玉儒陳明在案,交情深淺明顯可見,證人洪玉儒所言是否有所偏袒,亦未可知。另自告訴人與林宗緯之前開監所面談錄音勘驗結果,告訴人甚而有教唆證人洪玉儒作偽證之情,縱遭證人洪玉儒堅詞否認此節,然仍足以彈劾證人洪玉儒所述之憑信性。另證人洪玉儒就告訴人離開其住處後所發生遭搶情節之相關證言,均係聽聞告訴人之事後轉述,且證人洪玉儒亦陳稱:乙○○回來說甲○○等人逼他去領錢,遭我質問領錢有攝影機要調監視器後,告訴人又說沒有領錢,剛開始說被搶20萬元,一下子又講12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7頁、第162至163頁),足見告訴人對證人洪玉儒亦說詞反覆,是證人洪玉儒所述,難以補強告訴人前開瑕疵多見之指述,附此敘明。
(四)又上開永豐銀行帳戶雖於案發前日及當日分別有以現金提款之方式,提出現金25,000元、10,000元、90,000元之相關紀錄,然該等紀錄僅能證明告訴人有提款之事實,更況依證人洪玉儒所述,告訴人確有隨身攜帶大量款項之習慣,但均會置入背包,案發當日告訴人並未攜帶該背包,告訴人是否已將當日及前日提領之款項全數交付予被告等人,乃屬未知,更況細繹證人洪玉儒所述,告訴人有向人炫富之習慣,則與被告及王忠義等人所供:告訴人於車上強調自己很有錢、一直撒來撒去,說要把錢捐給政府等節相合,不能排除告訴人係因被告在車上與之爭執性侵未遂一事,其自願交出款項欲解決紛爭,其案發當下意思自由並未遭壓迫,惟事後反悔心有不甘,始行報警。且報案時間距離案發後4小時有餘,與一般人遭搶奪或恐嚇取財後,驚嚇之餘必馬上前往警局報案之常情不符,實有多處疑點難明。
(五)經細繹附表二所示之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內容,被告雖有請證人洪玉儒刪除錄音等文字,但自被告之回應內容多有強調「沒搶他」、「我真的沒搶他叫你刪是不是想有多出的麻煩」,且當告訴人假稱有錄音提及被告曾說要將告訴人活埋等節,被告還反問「是我嗎?」,顯見其對該等言語莫名不知所以,告訴人甚而以「莘茹警局的筆錄他怎麼講都不重要,重點他如果交給檢察官錄音那可是證據」,被告即稱「好啦不想著一件事情了啦等事情到了再講啦」等語,顯見其對是否刪除錄音抱持無所謂之態度,又錄音內容是否刪除,如被告所述,其要求刪除錄音目的僅係避免增加訴訟上之麻煩、困擾,並非可以反推、輔佐認定其確有恫嚇告訴人如不賠償即載去山上活埋之事實,是以原審認定上開譯文對本案判斷無甚影響,反顯示告訴人費盡心機,一再向被告套話欲取得對己有利之事證以便日後訴訟主張之情狀。
(六)再者,被告在被判罪確定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復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102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之辯解縱有矛盾瑕疵、前後不一之情而難以盡信,然仍應有積極證據存在,方能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查本案被告雖曾於警詢、偵訊時部分所辯與原審審理時有異,且對己身不利(諸如:被告於偵訊時辯稱在洪玉儒家確實有一個人自稱是警察,但情勢有點混亂,不知道是林宗緯還是王忠義等語,於原審審理中卻改稱其中一個好像是王忠義有說自己有像警察嗎,要不然就去警察局講等節),然該等供詞從未承認其確有恐嚇取財、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本案確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確有犯罪行為如前述,仍不能遽為其有罪之認定,併此指明。
(七)另被告雖自承在車上對告訴人口出惡言,說不打電話給其先生解釋清楚、不承認性侵未遂,就要告訴人不得好死,或命王忠義、林宗緯打告訴人等節,審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行為既係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他人心生畏懼而受其強制,是該罪之恐嚇行為在理論上即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強制行為無異,亦即恐嚇取財罪本即包含強制罪之內涵,然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與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且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無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部分予以審判(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080號意旨參照)。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強制行為之內容為「拿錢出來解決,否則就去山上活埋」云云,原審認僅有告訴人瑕疵多見之單一指述,其餘證據難以補強認定如前述,應與客觀事實不符,而該等言語與被告所供承之內容完全不同,不能率認被告前述坦承內容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更況被告前述坦承內容,亦與告訴人指述、王忠義與林宗緯之供述均有大異,難以合致,復詳究被告所承認之言語文義,前段應為單純詛咒告訴人不得好死,則繫諸於鬼神之力,顯非被告人力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控,難認被告已有傳達任何對於告訴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至後段雖要求林宗緯、王忠義毆打告訴人,然既為被告一時憤激、未經熟慮所言,主觀上是否有使告訴人產生畏怖之心之惡意,尚非無疑,且林宗緯、王忠義已當下立馬拒絕被告提議,表示不願牽扯進雙方糾紛,甚為明確,卷內證據亦呈現上開2人並未幫腔或出聲恫嚇告訴人,更未遵從被告命令毆打告訴人,就客觀環境及當下情勢而言,告訴人應尚不致心生畏懼,是被告行為核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及第305條恐嚇之構成要件有間。
(八)至於檢察官於原審就起訴書所載恐嚇取財罪部分,「更正」為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原審訴字卷三第50頁),然就告訴人將款項交予何人、基於何種原因交付,告訴人之指述已有前後矛盾之瑕疵,被告否認有拿取告訴人之款項,而林宗緯於偵訊時所述錢是被告拿走之說,與其於原審所述不同,且與告訴人所指係將12萬元交予王忠義之說法不符,另證人洪玉儒之證言,亦無法佐證告訴人所指交付12萬元一情為真,自無從據此認定被告與林宗緯及王忠義等人有何對告訴人施加強暴脅迫而使告訴人交付款項之強制罪犯行,是檢察官此節所指,自有誤會。
(九)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及推論,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案發時、地有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恐嚇使告訴人交出金錢之行為,或有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情事,揆諸前開法條、判例及判決意旨,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取財、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強制、恐嚇等犯行,是均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而為其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始終均證稱自稱偵查隊的是王忠義,被告也坦認確實有人自稱警察,我不確定是誰,且王忠義亦坦認告訴人下車前有詢問單位一情,可知王忠義、林宗緯其中之一確實有自稱警察。告訴人前後大抵均一致,其與林宗緯監所會面錄音之關於本案事發過程亦大致一致。證人洪玉儒所證關於屋內情形,大抵與告訴人相同,唯一與告訴人不同處僅有何人自稱警察。綜觀卷內各被告所供及告訴人、證人洪玉儒所證,可知確實王忠義或林宗緯其中一人有在證人洪玉儒住處自稱是警察後,要求告訴人跟隨去釐清其與被告間爭執,且被告及林宗緯、王忠義等人均不否認告訴人在車內有將錢拿出,僅辯稱:告訴人自己拿錢出來炫富云云。然依常情當時在車內僅有告訴人隻身一人,告訴人在其等控制之下,告訴人豈可能如此囂張。況林宗緯亦供稱:錢是被告取走等語,在在均顯示告訴人所指訴確屬實情,且監所會面錄音,對告訴人質問關於分錢之事,是不是被告拿走一節,林宗緯亦未否認,僅強調自己一毛都沒拿等語。況查被告亦自承:告訴人不承認性侵的事,我很生氣有叫被告2人打告訴人,在此情形下,告訴人豈能有挑釁之舉。至起訴事實依告訴人所言,被告死嚇告訴人之言語,係被告要將其「帶他到山頂埋起來」,而被告亦自承曾說:「告訴人不得好死」、「叫王忠義及林宗緯打告訴」等語,則被告之口出惡言,應己包含告訴人指述之言語,僅係被告等人避重就輕含糊帶過,告訴人指訴被告等人曾聲言將告訴人帶到山頂埋起一情應屬可信。從而,被告向告訴人聲言:要王忠義、林宗緯打告訴人、要告訴人不得好死及帶告訴人到山頂埋起來等語,已足危害告訴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被告應已有死嚇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犯行。惟因被告行為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以同行一行為評價已足。是縱原審認被告無恐嚇取財之犯行,然未就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判罪科刑,其認事用法亦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告訴人之前後指述確有瑕疵可指,業已詳述如前述而同案被告王忠義口頭自稱警察,客觀上尚不足以壓制、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亦如前述,而告訴人所指在車上交付12萬元款項予同案被告王忠義部分,亦乏補強證據佐證其真實性,依本案卷證,無法證明告訴人在汽車後座身旁僅有一人之狀況下,有何受控制之情,且告訴人亦稱並無受傷,亦無法佐證受到毆打。綜上各節,本案業經原審論述說明如前,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確信被告有上開犯行之犯意,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審認依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而為無罪諭知,結論尚無不合;檢察官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所舉證據仍難說服原審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原審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附表一:被告傳給告訴人之簡訊內容編號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備註111月16日週四上午1:30我到了啦我朋友真的在你家門口等到你出來警察來你家樓下了幹……你真的完蛋了害我朋友被警察抓去偵卷第181至183頁11月16日週四上午9:11幹,你害我們被捕11月16日週四上午9:37出事的 阿弟仔 到現在還沒被放回來……我再想你應該不會做綁我們的事但不是我相信你就行了你也要讓桃園的朋友相信啊!你這樣避著只是讓他們認為你真的做這件事桃園朋友說只要你出來講清楚他們答應我不會為難你所以今晚前你要是再不出現的話那他們就認定是你綁的了說真的我也不希望你出什麼事211月22日週三下午7:30你根本不是在我家樓下被抓的為何要說在我家樓下抓的幹你娘哩!什麼我缺錢弄這招給你騙錢你怎麼死人話都講的出來偵卷第183頁311月22日週三下午11:35沒去告你我不得好死11月23日週四下午7:39給你兩天的時間對我所做的行為負起該負的負責...到了下星期一我正式提出告訴黃先生下個星期一正式對你提出告訴你的行為我會讓你付出代價若你想和解請捐出三佰萬台幣給兒童基金會拿出捐贈的收據我就收回告訴你還有三天的時間請把握這不是敲詐也不是恐嚇這是你的行為該負責的卑鄙無恥下流骯髒不要臉下三濫偵卷第185至187頁附表二: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表(部分通話方因告訴人及證人洪玉儒均否認該部分為其所傳,故記載不詳)編號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備註1(日期無法確認)甲○○:弄視訊給你看(甲○○與洪玉儒通話48秒)(洪玉儒與甲○○通話6秒)洪玉儒:你是想改了嗎?(上午2:22)甲○○:沒東西啊(上午2:22)洪玉儒:我還有一些他用的那個,本來想說看你能否幫我變現,沒我用的那種(上午2:25)甲○○:你在哪(上午2:25)洪玉儒:如果你需要再過來拿好了(上午2:25)甲○○:你過來方便嗎(上午2:25)偵卷第219頁2(日期無法確認)甲○○:我現在過去載你,啊你方便嗎?帶點男生的來吃嗎?(下午11:41)(甲○○與洪玉儒通話17秒)(下午11:42)12月12日週二(洪玉儒與甲○○通話26秒)(上午5:39)(甲○○與洪玉儒通話取消)(上午5:40)(洪玉儒與甲○○通話22秒)(上午5:41)偵卷第221頁3(甲○○與洪玉儒通話16秒)(下午9:51)12月13日週三甲○○:我真的搞不懂為何你要跟老頭一起害我(上午1:44)甲○○:老頭說什麼只要你一句話就不告我這什麼意思(上午1:45)甲○○:有件事我問你希望你能坦白跟我說(上午6:06)甲○○:老頭說我搶他20萬他那天有沒有花錢買東西給你或者有給你錢嗎?他去你家後口袋有錢嗎?他不是說被我搶為何他還說有買什麼要給你還有去彩券行(上午6:10)洪玉儒:我沒有跟他一起害你,他沒有撤告嗎?不要被他分化影響,從頭到尾跟我無關,是你要我去當證人,他最會做這種事,我一句話他真的就不告了嗎?他還把事情推到我身上(下午7:29)洪玉儒:你不要被他的話影響(下午7:30)偵卷第223頁4洪玉儒:他會撤告的,因為他在最後已經自曝其短,他要告你們什麼,擄人勒贖嗎?是他自願跟你們走的,你們也沒勒索他,恐嚇取財,你們也沒傷他也沒有搶錢啊,他要告你們什麼,你跟我說,他還沒撤告嗎?我在警局有跟他說要他撤告,因為到後面他不見得會勝訴,如果真的逼他去領款,那直接條提款機監視錄影帶就可,不用問來問去(下午7:38)洪玉儒:我剛回來,你們何時要再來幫我撿窗戶外的東西(下午7:39)洪玉儒:你自己再仔細回想過程吧?他說我跟你是一伙,你說他跟我一同害你,我何其無辜,所以我不想捲入你們的事件中,最後結果還是會這樣裡外不是人(下午7:42)洪玉儒:根本跟我無關的事,會何又會撤到(下午7:43)洪玉儒:我不知道你就竟在害怕什麼,如果正如你所說的那樣,我聽警察他們再討論,這案子只涉及誣告而已,至於這案子為何警察那麼重視是因為有人假冒警察明細行搶有損警察形象及名譽(下午7:51)偵卷第225頁5洪玉儒:為何只涉及到誣告,警察不是(下午7:52)洪玉儒:說你們兩個人有一人在說謊,相信警察的判斷力應該不差,他們也懷疑黃先生說謊可能性較高,不然怎可能只是誣告罪(下午7:55)12月14日週四甲○○:我想問件事,你們最後他有打電話去110撤告嗎(下午5:35)(洪玉儒與甲○○通話11秒)(下午5:37)(洪玉儒與甲○○通話36秒)(下午5:37)(甲○○與洪玉儒通話40秒)(下午11:58)偵卷第227頁6不詳:莘如,我過幾天就回去了電話不方便接對了那一天老頭在警察局沒有帶手機對不對,莘如我朋友 阿福 也被你們押走過程你們在車上講話都被他錄下來了他(下午6:56)甲○○:錄了什麼你聽到了什麼(下午8:27)甲○○:管他的我又沒搶他(下午8:28)不詳:3(下午8:40)甲○○:3什麼(下午8:41)不詳:莘如你知道他平常都帶身上有2隻手當時在車上你看到收幾是一支嗎在手上是不是(下午8:53)甲○○:莘如我有聽到你講話的聲音他都有錄音(下午8:55)(不詳打電話給甲○○無應答)(下午8:56)(不詳打電話給甲○○取消)(下午8:57)偵卷第229頁7甲○○:那你聽到什麼(下午9:08)洪玉儒(乙○○冒充):我約他來松山找我(下午9:21)洪玉儒:老頭來了我再叫他放錄音讓我聽是(下午9:24)洪玉儒(乙○○冒充)與甲○○通話2秒(下午9:25)洪玉儒(乙○○冒充):他來了(下午9:26)甲○○:然後想辦法幫我刪(下午9:26)洪玉儒(乙○○冒充):我叫他手機借我打之後我刪(下午9:27)甲○○:要完全刪喔(下午9:29)甲○○:看怎麼樣再跟我說(下午9:30)洪玉儒(乙○○冒充):好(下午9:30)洪玉儒(乙○○冒充):莘如如果他被分那怎麼辦你(下午9:34)偵卷第233頁乙○○於108.8.20原審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8甲○○:可是我真的沒搶他叫你刪是不是想有多出的麻煩(下午9:37)甲○○:那你說怎辦(下午9:37)洪玉儒(乙○○冒充):他已經回去了(下午9:43)洪玉儒(乙○○冒充):莘如用賴我手機聽筒不能講(下午9:46)甲○○:他去找你幹嘛(下午9:46)洪玉儒(乙○○冒充):他回去了(下午9:47)洪玉儒(乙○○冒充):因為他之前有告我我要他撤告(下午9:48)甲○○:告你什麼(下午9:48)甲○○:那你幫我刪了嗎(下午9:48)洪玉儒(乙○○冒充):莘如你帶走老頭在車上有講到要活坦坦埋老頭還有講錢的事你們在車上講的話都有錄(下午9:55)偵卷第235頁乙○○於108.8.20原審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9甲○○:你聽到誰說要將他活埋(下午9:56)甲○○:是我嗎(下午9:56)甲○○:我問你那天他在你那邊有沒有花錢還是給你錢你又不講(下午9:59)甲○○:這點對我來講很重要(下午9:59)洪玉儒(乙○○冒充):切實有聽到你莘如的聲音還有他有問你朋友跟他坐在後面的朋友老頭又問你們是什麼單位你朋友講是中壢警察(下午9:59)甲○○:因為他說錢都被我們搶光了那為什麼他去你那邊還有錢幫你買東西(下午9:59)甲○○:問你一件事你老實講前幾天不是不是叫兩台車堵我朋友(下午10:01)洪玉儒(乙○○冒充):莘如警局的筆錄他怎麼講不重要,重點他如果交給檢察官錄音那可是證據(下午10:53)甲○○:好啦不想著一件事情了啦等事情到了再講啦(下午10:04)偵卷第237頁乙○○於108.8.20原審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10甲○○:我剛剛問你的你為什麼沒有回答我你是不是有人讀我朋友(下午10:04)洪玉儒(乙○○冒充):莘如我沒有(下午10:05)甲○○:我問你老頭到底要幹嘛(下午10:05)甲○○:你說沒有可是別人就任認定有了啊你自己小心一點吧(下午10:05)甲○○:因為我感覺不到你站在我這邊不然你的事我一定幫你的(下午10:06)甲○○:你跟老頭的關係如果你真的要把我的事叫他不要告我他一定會聽你的嗎可是你並沒有這麼做(下午10:06)甲○○:我知道你很你自己的為難處(下午10:07)甲○○:可事人都是現實的你不幫我的情況下我又幹嘛要幫你(下午10:07)洪玉儒(乙○○冒充):我知道如果他要告一定告到底他是被害人他也是要請律師(下午10:07)偵卷第239頁乙○○於108.8.20原審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11甲○○:我就說隨便他去吧只是萬一他告不成他就換我想靠他而已啊(下午10:08)甲○○:而且他真得很會說謊他只是那天剛好領的時候剛好我們去找他他就說我們搶他的錢(下午10:08)甲○○:到現在我還是搞不懂你的心態到底要幹嘛你跟我講這些是要幹嘛(下午10:08)甲○○:還是你旁邊有人(下午10:08)洪玉儒(乙○○冒充): 胡良吉 跟他打官司都是敗訴(下午10:08)洪玉儒(乙○○冒充):我身旁沒有人我自己在家(下午10:09)甲○○:胡吉良是他是我是我說的是事實(下午10:09)甲○○:你怎麼那麼感覺你都是酸菜老頭那邊沒錯喔你的三餐都靠他給你錢過日子但我們不是你的朋友嗎(下午10:10)甲○○:我跟老頭的事你就不要再管了因為你也幫不了我什麼(下午10:11)偵卷第241頁乙○○於108.8.20原審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12甲○○:我要去執行了你什麼時候要回來陪我聊聊天(下午10:11)甲○○:你那有硬的嗎我好幾天沒用了(下午10:11)甲○○:你順便來我家我再我再看你的事要怎麼處理(下午10:12)不詳:莘茹老頭告我關思到最後我去找他得好聽的話他還是撤告(下午10:12)甲○○:你本票那件事不處理了嗎(下午10:12)甲○○:你在執著什麼我不是說叫你不要管我跟老頭的事了(下午10:13)不詳:是誰在弄我(下午10:13)甲○○:朋友一場我也不希望你去簽那張等票如果你相信我我會想辦法辦法本票拿回來(下午10:13)甲○○:什麼時在弄你(下午10:14)甲○○:本票的事是你跟我講的(下午10:14)偵卷第243頁13甲○○:這幾天你過來我家把來龍去脈說給我聽(下午10:15)甲○○:只要事不關你的事的我就會把你把本票拿回來(下午10:15)甲○○:對你我也只能這樣了至於相不相信我就看你了(下午10:15)甲○○:而且你說要幫我刪錄音也沒刪(下午10:16)不詳:莘如你跟老頭打官司你會勝訴你們把他帶走事妨害自由你們不利證據在他身上你像法院會怎樣審判你心裡有數(下午10:17)甲○○:我並沒有綁他手機事他自己跟我們說的對不對何謂的妨害自由(下午10:18)甲○○:而且不是我們把他帶走喔是你說不要再們家姊講事情叫我去外面講喔(下午10:18)甲○○:我終於明白了你是選擇站他那邊的(下午10:19)不詳:你們在我家自稱是警察把他帶走(下午10:19)偵卷245頁14不詳:如果你這樣講我站在他那一邊那我,我幫忙你,你又誤會我那算了(下午10:24)甲○○:不是我要誤會你而是我問你話你都不打你只是說你聽到聽到什麼(下午10:25)不詳:你沒當我是朋友(下午10:25)甲○○:你說要幫我刪掉了也沒刪掉(下午10:25)甲○○:我沒當你是朋友那天就不會帶你來我家了啊(下午10:25)甲○○:你一說簽本票的事我就不會說要幫你處理了啦(下午10:26)甲○○:我個人別說有沒有把你當朋友只要你是女生不管怎樣我都會站在你這邊(下午10:29)甲○○:我不會因為自私然後因為自己自私然後就去幫別人然後讓人控制(下午10:29)甲○○:當那天我差點被老頭強姦的時候你有安慰過我嗎你反而說你不相信(下午10:30)偵卷第247頁15甲○○:還有你跟老頭講那天得強奸得是他也跑不跑不掉了因為我已經把一些人證都串連起來了(下午10:31)甲○○:要是你很擔心你的本票的話你再跟我說吧要是你不擔心哪就演什麼都用講了(下午10:32)甲○○:你事情還不趕快處處理的話到時候波及到家人質只是更難收拾(下午10:33)甲○○:人講得我都講了至於要怎麼做也考慮吧(下午10:33)不詳:莘如你們的事情我會幫忙但是我要知道那天的事情真像老頭在怎樣我也有把握弄得備份莘如你說我有沒有把握他告胡吉良最後也是我讓他撤告我對老頭老講很清楚他的做法(下午10:33)甲○○:整個事情的真相我已經跟你講的為何你不相信我那你要我講什麼生相呢(下午10:34)甲○○:真相我都跟你說了啊(下午10:34)偵卷第249頁16甲○○:有律師代表什麼(下午10:35)甲○○:難不成沒有的是可以說成有嗎(下午10:35)甲○○:他有律師有露露因為有人證更正誤差不多一些證夢到時候法庭上見啊(下午10:36)不詳:莘如你們在車上亨王講話都有錄音(下午10:36)不詳:莘如你那麼有把握勝訴那你自己跟他打官司(下午10:40)甲○○:當然我自己跟他打不然誰要幫我跟他打你嗎(下午10:40)甲○○:....只能跟你講老頭他不錯我有告你對你只是更加不利而已(下午10:42)不詳:你們是我不介了(下午10:42)不詳:我幫忙你還誤會我(下午10:42)甲○○:他不撤告那你比較完蛋因為有人準備把帳算你頭上(下午10:43)偵卷第251頁17甲○○:我沒誤會你(下午10:43)甲○○:我也是想幫你啊(下午10:43)甲○○:可是要幫你也要我們見面再講吧(下午10:43)甲○○:因為你的那一件事情來龍去脈我還不是很清楚(下午10:44)甲○○:你找個時間來跟我說吧(下午10:44)甲○○:三天內來跟我說我想辦法把你擺平(下午10:44)甲○○:不..我沒機會了喔我要去執行了(下午10:44)甲○○:你自己想想看怎樣吧(下午10:45)不詳:你們自稱是警察又帶走老頭車輛號碼他也向警察獎不難警察很快找到你(下午10:46)甲○○:你一直講這個要幹嘛(下午10:48)甲○○:你都顧不好自己的還顧別人真是的(下午10:48)偵卷第253頁18不詳:莘如你們到底像老投拿都少錢你也不願意講讓我知道(下午10:50)甲○○:就真的沒有你為什麼不相信我(下午10:50)不詳:本票的事(下午10:50)甲○○:你覺得老頭會那麼心甘情願把錢拿出來嗎(下午10:50)甲○○:本票怎麼樣(下午10:51)不詳:莘如你對他了解很深嗎(下午10:51)不詳:上一次胡吉良佈局也是拿到錢最後也是……把……證據拿走最後還是不起訴(下午10:54)不詳:我不想本票的是我也沒錢(下午10:55)不詳:我被設計簽本票之事捰心裡有數(下午10:57)甲○○:那你就心理有時候你就想想清楚啊看誰啊你再跟我講(下午10:57)不詳:我也不會回到 瑞芳 住你官司你有把握那我不介入(下午11:00)偵卷第255頁19不詳:你什麼時候要去報到(下午11:01)不詳:莘如你們有沒有拿到錢你自己清楚老頭他在警察做筆錄之前警察有帶他回去拿存款補證明有有去領錢再回到警局做筆錄莘如你認為他會有誣告行為你自己去問朋友看看(下午11:14)不詳:我本票的事就讓他們上法院誰他們要怎樣(下午11:16)甲○○:你的意思是說他那天領得其然後錢不見了就是我們搶他的錢囉這是什麼裸體啊(邏輯)(下午11:16)甲○○:他說我們搶得他那四那麼多鐘...才選擇報警媽幾個鐘頭他到底在想什麼根本就是他就是想害我們(下午11:16)甲○○:我就跟你說了我跟老頭的事你不要再管了(下午11:17)甲○○:至於你本票的事有兩種處理一是黑道處理比較殘忍案是白道處理這個你要進去關(下午11:17)原審卷㈠第3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