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吳O
吳OO共同法定代理人OOO被上訴人吳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已於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2月2日以1
10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並已於110年12月7日收受此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聲字卷第27頁)。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收費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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