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惠絹 選任辯護人 徐祐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侯佩華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