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