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