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瑞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