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香君 訴訟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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