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競陸電子(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計算式):
美金33,324.18元×29.357(臺灣銀行101年11月19日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978,298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