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羅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47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念祖被訴妨礙自由罪一案中,因聲請人自費請求交付民國100年11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聽後發覺由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法庭錄音設備極為老舊,錄音內容不甚清晰,甚有截斷情形,倘遇有審判筆錄記載錯誤或遺漏情形,將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依此,若由該法院繼續審理,恐有影響公安、難期公平之情,爰依法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於聲請人戶籍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如影響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該款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如法院與被告間曾有訴訟,或被告與原法院所有法官均有私人宿怨等,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確實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倘僅個人懷疑臆測之詞,或以空言指摘,則尚難據以推定,有最高法院49年台聲字第3號判例、89年度台聲字第6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聲請移轉管轄之理由,僅謂宜蘭地院錄音設備老舊,倘有審判筆錄記載錯誤或遺漏情形,將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云云,其以該院法庭錄音設施,臆測該院未來恐有審判筆錄記載疏漏或遺漏之可能,核屬懷疑臆測之詞。其就該案由該院審判有如何影響公安或不公平之虞,並未提出具體事實以證其說,揆諸前開說明,自與得聲請移轉管轄之要件不侔。本件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