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世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世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漏載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魏瑞紅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受刑人周世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96年9月間│98.4.2至98.4.13│├────────┼─────────────┼─────────────┤│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098│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100││年度及案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663號││├────┼─────────────┼─────────────┤││判決日期│98.4.23│100.1.28│├───┼────┼─────────────┼─────────────┤│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確定│98.5.21│100.5.5│││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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