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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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772號
原告 王耀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元豪 、 陳嘉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09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其中機台損失(零件)5,000元、機台運回工廠工資10,000元、營業損失5,000元、車資工本費5,000元,合計25,00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