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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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71號
106年度婚字第237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曾鈺葳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湯凱立 律師 張婉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麒竣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
呂秋 𧽚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當事人本人應到庭,以為和解。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施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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