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 蘇木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清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陳俊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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