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押)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