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38號聲請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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