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9號案號受理,並於100年4月20日判決,於100年5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至4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8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受刑人黃國裕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黃國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二級)│(一級)│├────────┼─────────┼────────┼────────┤│犯罪日期│97.01.18│97.08.14│97.08.15│├────────┼─────────┼────────┼────────┤│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28號│偵字第1728、1922│偵字第1728、1922││││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498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276號│2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8│98.03.12│98.03.1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498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276號│276號││判決├────┼─────────┼────────┼────────┤││判決│98.01.05│98.04.13│98.04.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聲請書誤載為│否││之案件││是)││├────────┼─────────┼────────┼────────┤│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第440號(併入士林│字第2031號(併入│字第2031號(併入│││地檢100年度執更緝│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字第42號)│執更緝字第42號)│執更緝字第42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7.09.01│97.10.20││├────────┼─────────┼────────┼────────┤│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28、1922號│偵字第299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6│100年度訴緝字第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12│100.04.20││├───┼────┼─────────┼────────┼────────┤││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6│100年度訴緝字第9│││││號│號│││├────┼─────────┼────────┼────────┤│判決│判決│98.04.13│100.05.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0年度││││第2031號(併入士林│執字第1679號││││地檢100年度執更緝│││││字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