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徐振蒝因詐欺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受刑人徐振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恐嚇│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50次│有期徒刑7月*5次│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7.08.05-97.10.│97.08.25-97.09.│98.04.07│││0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541號│字第24541號│字第227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3715││實││959號│959號│號││審├──────┼────────┼────────┼────────┤││判決日期│98.07.21│98.07.21│99.01.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3715││決││959號│95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21│98.07.21│99.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934號應執│字第10934號應執│字第4544號(101執│││行刑2年6月(101執│行刑2年6月(101執│更維1681號應執行││備註│更維1681號應執行│更維1681號應執行│刑10年2月)│││刑10年2月)│刑10年2月)│││├────────┴────────┴────────┤││羈押期間:一、自97年10月17日至97年12月4日止。二、自97│││年10月17日至97年12月4日止,共押152日。│└────────┴──────────────────────────┘
受刑人徐振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04.14│98.06.18│97.07.31-97.10.│││││17│├────────┼────────┼────────┼────────┤│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440、19391│字第13440、19391│字第23016號│││號│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2067││實││2823號│2823號│號││審├──────┼────────┼────────┼────────┤││判決日期│99.02.26│99.02.26│99.09.30│├─┼──────┼────────┼────────┼────────┤│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2067││決││2823號│282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22│99.03.22│101.04.06││││││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桃園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5851號應執行│字第5851號應執行│執字第8330號應執│││刑1年6月(101執更│刑1年6月(101執更│行刑2年8月)│││維1681號應執行刑│維1681號應執行刑│││備註│10年2月)│10年2月)││││││││├────────┴────────┴────────┤││一、羈押期間:(一)、自97年10月17日至97年12月4日止。(│││二)、自98年06月18日至98年09月28日止,共押152日│││。│││二、編號1-5及編號9號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受刑人徐振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恐嚇│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7次│有期徒刑3月*100│有期徒刑5年4月││││次││├────────┼────────┼────────┼────────┤│犯罪日期│97.07.31-97.10.│97.07.31-97.10.│98.03.24│││1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016號│字第23016號│字第53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67│99年度易字第2067│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36號││審├──────┼────────┼────────┼────────┤││判決日期│99.09.30│99.09.30│100.03.0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67│99年度易字第2067│100年度台上字第││決││號│號│32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06│101.04.06│100.06.21││││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330號應執│執字第8330號應執│執字第8057號(101│││行刑2年8月│行刑2年8月│執更維1681號應執││備註│││行刑10年2月)││├────────┴────────┴────────┤││一、羈押期間:(一)、自97年10月17日至97年12月4日止。│││(二)、自98年06月18日至98年09月28日止,共押152日│││。│││二、編號1-5及編號9號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10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