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鑫熙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於101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貳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刑度「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誤寫為「有期徒刑貳月日」,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