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之訴,而被告乙○○○係越南籍國民,未據原告提出英譯文或越南譯文起訴狀及其繕本,經本院於96年0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0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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