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68號聲明人甲○○
乙○○丁○○丙○○庚○○戊○○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己○○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足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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