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