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 趙文莉 被上訴人 陳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