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劉碧娥 被告 郭英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