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85號原告 王鈺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華 、 林裕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