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子○○
代 理 人 蘇美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丁○○、己○○、戊○○、庚○○、辰○○、辛○
○、癸○○、寅○○、巳○、E○○、G○○、F○○、午○○
、未○○、H○○、卯○○、乙○○、丙○○、甲○○、D○○
○、丑○○、壬○○、亥○○、酉○○、黃○○○、B○○、C
○○、天○○、申○○、戌○○、A○○、宙○○、玄○○、宇
○○、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395元,此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39
5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