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重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原 告 陳筱玫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江可迪
住同上
被 告 張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肇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